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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区分情况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交还相关材料;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情况办理,其中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期30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