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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接待室

市信访接待中心设2个综合接待室,主要职责:

1、登记

对所有来访群众,接待人员都应在信访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登记内容为来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住址、单位、联系方式、问题发生地等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

2、转送、交办

(1)转送。对需有关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进行转送处理,定期向有关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信访工作机构通报,并要求他们定期报告办理情况。

(2)交办。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区县、开发区或市级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来访事项作交办处理,并要求承办部门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采用发函交办、转送办理方式的,可对多个来访事项,一并交办、转送,发综合交办、转送函。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处理。

3、协调处理

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来访事项,经局领导同意,可请有关区县、开发区或市级部门来人协调处理。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

4、督查督办

严格按照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交办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或承办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督查督办可以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

5、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

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处理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意见存入来访档案。

6、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有异常违法行为的,接待工作人员配合公安警务室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警务室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市信访接待中心办公电话:029-8762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