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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3年1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